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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至2018年初,于某分别以来信和来访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被甲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诱骗参与现货交易投资,共计损失677670.15元。经查询,其中有一笔20万元的资金是通过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划转到其特约商户B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发现资金去向异常后,于某向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投诉,交涉未果转而向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请求核查事实,同时责令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先行赔付20万元。
受理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对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收单业务、商户管理、备付金管理等进行了全面核查。经调查核实,于某在甲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起入金的支付请求时,甲平台使用了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开放给其特约商户B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支付接口,与于某进行了交易。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在与特约商户B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前,按要求进行准入审核,发现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风险类型较高的客户,但没有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监测其交易行为。在接到于某投诉之前,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监测发现B科技有限公司将支付接口外放,已关闭了B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接口,终止了与其的业务合作。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网络支付接口,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此,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责令A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于某对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投诉处理表示满意。
本案例中,因王某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且多笔交易在境外发生,疑似存在可疑交易。某银行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限制王某账户使用,要求王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解除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第七条规定:“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职责。”第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2.《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第十四条规定:“网络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第六条“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规定:“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1.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收单业务管理规定,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交易监测指标体系,提高对可疑交易的判别能力,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非面对面渠道转移资金,要提高警惕,在确认交易前要认真核实交易相关信息,对存在可疑或不真实交易信息的,要及时止付,避免资金损失。发现资金被诈骗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 )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职责。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罗帅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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